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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12-30

从刑法意义上讲,电信诈骗可以分为诈骗罪。那么,刑法和司法解释对电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有何规定?也许有很多人不知道。接下来,小编为您收集了这些知识。我希望它能帮助你。

一,刑法对电信诈骗罪立案标准的认定

通过直接立案的,根据公安机关的“规定”(二),其犯罪行为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保险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共计9类欺诈。具体规定如下:“第49条[集资诈骗罪(刑法92)]以非法占有,使用诈骗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目的,应当立案起诉:
(1)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第五十条欺诈贷款案件(刑法第139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二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
(1)使用金融票据诈骗的个人,在10000元的金额;
(2) 单位在金融票据上实施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涉及金融文件的欺诈案件(刑法第194条第二款) ,涉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付款凭证、汇款凭证、存款凭证等银行结算文件进行欺诈活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人从事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财务凭证诈骗活动的;
(2)以单位名义进行金融诈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根据第53条信用证诈骗(刑法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诉讼: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其所附单据、文件的;
(2)使用过期信用证;
(3)骗取他人信用证;
(4)开展其他方式的信贷诈骗活动。
恶意透支,金额1万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的这条规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透支,并且通过银行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后仍没有返还的。
恶意透支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全部还清透支利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7条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以欺诈取得对方财产的,应当起诉。

二、司法解释中诈骗罪起诉标准的规定

法律对于欺诈行为在刑法中第266条:欺诈的金额承诺,通过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符合标准的“数额较大”,并构成欺诈行为人,立案进行调查。
1997年新刑法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8日颁布了《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个人诈骗,分别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特别巨大”定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罪,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的,分别处罚。至2011年4月8日,司法解释确定的诈骗罪刑罚数额标准,改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字[2011]7号)。(以下简称联合司法解释)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刑法多次修改。同时,各类新型诈骗活动猖獗,特别是利用电信、互联网、银行卡等多种手段的诈骗团伙案件增多。此类案件涉及的被害人众多,被害人、犯罪分子和作案工具可能存在跨省、跨国界甚至跨国界现象,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新形势,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了上述联合司法解释。
联合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超过3000-10000元,超过3万至10万元,50万元,应被视为该条所规定的266规定的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特别巨大’。”
联合司法解释中也提到,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和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人进行诈骗”等五种法”,作为侵占,受到严厉处罚”的情节。
因此,公民因短信、电话、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虚假信息受骗,骗取金额超过3000元至10000元的,应当符合联合司法解释所述的诈骗罪立案标准,如果你向当地公安局报告,应当由公安局受理。 但是,根据联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在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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