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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调查

无效婚姻之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19-05-03

  婚姻法里有一个名词“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怎样的情况?关于无效婚姻接下来深圳阳光商务调查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请大家深入了解。

  一、什么是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增设了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重婚的;

无效婚姻之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二、无效婚姻怎样解除?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

  三、谁可以提出解除无效婚姻呢?

  (1)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2)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3)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1.行政救济

  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无效婚姻之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其中,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2.民事诉讼救济途径

  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的内容就是关于无效婚姻的全部介绍了,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请关注网站吧,深圳阳光商务调查会不断为您更新。婚姻遇事问律师,可以登录:http://szchacha.com 进行咨询,或者致电17841072176,婚姻法专业特邀律师多年经验针对案件详细情况分析后,给出专业性法律解答。一个电话为您即时解决债务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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